原告吉首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万溶江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耀江,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吉首市立希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治文,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吉首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万溶江信用社诉称:被告于2011年4月6日与原告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50万元,期限为12个月,贷款年利率为11.98%,被告并承诺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某、评估、登记拍卖、律师服务等事项的费用。被告以公司房产、设备和土地进行抵押担保。原告于2011年4月16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因公司股东内部原因停产,危及原告债权,被告已构成违约,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吉首市立希纸业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其口头辩称:我公司欠原告贷款属实,但贷款未到期,应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所欠原告贷款350万元,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还清,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
二、原告因本案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费x元,由被告补偿给原告;
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被告承担;
四、调解协议约定的二、三项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礼乐
审判员彭某
人民陪审员钟英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舒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