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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某某车辆合作经营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老民初字第716号

原告: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二分公司书记。

被告: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族,××村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运公司)诉被告徐某某车辆合作经营纠纷一案,依法由代审判员贾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08年1月1日,一运公司与徐某某签订了一份客车经营合同,约定徐某某将自购的豫x号“宇通”牌客车一辆入户一运公司经营,由一运公司管理,徐某某自主经营,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徐某某已将营运证、行车证、线路牌等营运手续交回一运公司,但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豫x号“宇通”牌客车过户出一运公司。为此,一运公司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徐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将豫x号“宇通”牌客车过户出原告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过户费用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审判员贾伟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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