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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诉被告张某某货车经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老民初字第452号

原告: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王城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该公司客运九分公司支部书记。

被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诉被告张某某货车经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常跃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07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货车经营委托合同,合同期限三年,(自2007年5月10日至2010年5月9日止)。合同约定,被告将其解放牌豫C-x号货车登记在原告公司名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原告代被告办理车辆入户、营运手续;代收、代缴各项规费、税;被告每月向原告交纳代办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08年9月8日被告借原告x元,原告代被告垫付2008年11月份养路费7000元,以上共计x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为此,原告持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原告代被告垫付2008年11月养路费7000元,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欠原告款x元,被告当庭偿还原告2000元,余款x元,在2009年4月底前偿还原告x元,2009年5月底前偿还x元。

本案受理费415元,被告自愿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当庭已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常跃华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姬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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