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刘某乙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乙,女,2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平,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李某,男,31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乙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乙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刘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熊军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饶胜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