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某,女,侗族,职工。
被执行人韩某,女,侗族,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的(2006)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韩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韩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姚某欠款本息15000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姚某自愿放弃。据此,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6)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审判员张亚
二0一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杨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