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姚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姚某,女,侗族,职工。

被执行人韩某,女,侗族,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的(2006)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韩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韩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姚某欠款本息15000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姚某自愿放弃。据此,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6)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审判员张亚

二0一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杨小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