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执行人陈某,男,侗族,职工。
被执行人申某,男,汉族,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的(2012)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申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申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申某支付申某执行人陈某欠款16000元,其余欠款申某执行人陈某自愿放弃。据此,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和解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审判员张亚
二O一二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杨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