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某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工人采伐位于永城市X乡道庄北边农业局原种植场南某地内自己购买的杨树111棵。经鉴定被滥伐的111棵杨树活立木蓄积为15.334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江某、朱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林业技术鉴定书、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能认罪,积极预缴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郑春玲
二Ο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