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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某乙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学谦,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又名李X,男,1969年l0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元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金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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