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周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汉族,农民,住所(略),现住永州市X镇××村X组×号。
被告(反诉原告)杨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瑶族,农民,住所(略),现住永州市X区××街。
案由:健康权纠纷
原告周某乙与被告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莫海华独任审理,于201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龙小宁担任记录。被告杨某对本案原告周某乙提起反诉,依法与本诉合并审理。原告周某乙、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乙诉称,2011年9月9日,周某乙被杨某用砖头砸伤额头,在江永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经永州市永明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乙的伤情系轻微伤。经江永县X组织双方调解,未达成一致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支付医疗费、误某、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18321.5元。
被告杨某辩称及反诉称,本伤害事故是由原告引起的,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原告也打了被告,被告因此受伤,被告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故杨某提起反诉,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396.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杨某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周某乙各项损失3000元,于2012年3月1日前支付1000元,2012年3月30日前付清余款2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周某乙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反诉原告)杨某自愿放弃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原告(反诉被告)周某乙自愿负担;反诉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被告(反诉原告)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2年2月2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莫海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龙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