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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谭某乙友、刘某丁芬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谭某乙,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谭某丙,男,苗族,农村居民,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执行人刘某丁,女,汉族,农村居民,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人口征字(2009)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某丙、刘某丁已经履行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麻人口征字(2009)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郑卫华

执行员曾勇

执行员满维清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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