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原告暨法定代理人马某,系第一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马某。
被告高某。
被告李某,系被告高某之母。
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马某与被告高某、李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之子高某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高某。2011年7月间高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得赔偿款38万元。原、被告共同将高某埋葬花费50000元。而后双方为分割余款发生纠纷,原告为此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所保管高某的死亡赔偿款330000元,原告高某应分得174674.7元(包括抚养费19349.4元,被告李某已支付给原告高某4000元),归原告高某所有,被告李某当即给付原告马某代管;其余款归被告李某所有;
二、如日后双方协议原告马某将原告高某送回由被告李某代为抚养,原告马某所代管原告高某的款按每年开支10000元计算,至原告高某18周某时止,退交给被告李某代管;
三、如原告高某有特殊情况,原告马某应及时通知被告李某。如不通知所花费用被告李某不予承认。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斐
审判员李某龙
人民陪审员窦世雄
二O一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苏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