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黄某、刘某:
王某与黄某、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黄某、刘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