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薛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薛某某要求宣告张保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该与张保军系夫妻关系,张保军于2004年4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杳无音讯,现要求宣告张保军死亡。
经查:张保军,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与薛某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4月15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5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保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保军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利害关系人薛某某的申请,发出寻找张保军的公告后,该公告法定期间届满,张保军仍下落不明,宣告张保军死亡的事实已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保军死亡。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薛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玉梅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