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刘某:
阳某与刘某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对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刘某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