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满、陈某国:
陈某满申请执行陈某国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01)隆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民事赔偿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陈某国己于2011年11月22日按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