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地为××县X村。
委托代理人张××,××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户籍地××市X村委会××号,现住××市X村。
原告李××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原告经营模具业务,被告几次从原告处要走模具,累计达48000元。被告于20××年11月1日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并口头约定月底付清。期满后,被告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付清欠款,且被告现在连原告的电话都拒听,有意躲避原告。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的模具款48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经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同在××务工。原告经营模具业务。20××年6-7月份开始,被告陆续拿走原告5套模具,共计货款48000元。同年11月1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并口头约定月底付清。到期后,被告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并不接原告的电话,酿成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下欠原告李××模具货款××××元,被告李×自愿在本协议生效后每月25日还款××××元,余款在20××年5月1日前付清;
二、如果被告李×在20××年5月1日前不能付清货款,被告李×自愿支付李×××元利息,同时承担自20××年5月1日后至款付清为止的余款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
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李×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