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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忠县人,户籍地××省忠县X镇,现住××市X镇×××村X组××号。

被告张××,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户籍地××市X镇×××村X组××号。

原告马××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于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年2月29日在×××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担任记录。原告马××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于20××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为××。20××年4月18日,被告因患精神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达5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告自愿承担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证实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证据二、出生证明,证实婚生女××的出生日期;

证据三、(20××)××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张××依法宣告失踪。

被告张××未予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经本院核实,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

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本院认定的相关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年1月22日双方在×××区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20××年4月18日被告因精神病发作,离家出走,至今已有5年。20××年初,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宣告被告张××失踪,20××年9月25日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张××为失踪人。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自愿抚养婚生女并承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婚姻以双方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生育一女。20××年4月被告因精神病发作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已达5年之久。经本院依法宣告为失踪人,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一直由原告抚养,故小孩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承担婚生女抚养费,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马××与被告张××离婚;

二、原告马××抚养婚生女××至成年,并承担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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