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县人,务农,现住××市X村××组,。
被告郭××,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X区人,务农,住××市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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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