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
被告俞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8月6日8时35分,在本市X路X号,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X小客车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俞某已赔偿原告姚某医疗费(含救护费用)人民币x.76元、交通费人民币91元;
二、被告俞某于2010年10月11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姚某营养费人民币1000元、误工费人民币2800元、物损费人民币200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俞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0月1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