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袁某甲
委托代理人袁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吴良云,湖南星河(略)事务所(略)。
被告汝城县X乡X村某某组。
诉讼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天明,汝城县城郊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叶某某,男
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受理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汝城县X乡X村某某组、被告叶某某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日以本案与被告方庭外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当事人各方经人民调解机构做调解工作,于庭外达成了调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文胜
审判员黄某亮
人民陪审员何俭松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蒋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