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果业有某,住所地××市X镇。
法定代表人宋××,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市××商贸有某,住所地××市X区××路。
法定代表人宋××,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X区××宿舍。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国际贸易(××××区)有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食品销售有某,住所地××市X镇××路。
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盛××,男,19××年×月××日出生,××国际贸易(××××区)有某法务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反诉原告)××××××果业有某,住所地××市X镇×××国道×××段。
法定代表人欧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三反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果业有某、××市××商贸有某、宋××诉被告××国际贸易(××××区)有某、××××食品销售有某、第三人××××××果业有某和反诉原告××国际贸易(××××区)有某、××××食品销售有某、××××××果业有某反诉××××果业有某、××市××商贸有某、宋××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年12月12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任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三原告诉称:20××年12月8日,第一、三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合作意向协议》,约定双方出资组建一个新的公司,从事果业仓储、加工业务,其后又于20××年8月10日签订了《合作补充协议》,约定由第一被告出资510万元、第二原告出资490万元共同组建××××××果业有某。合同签订后,第二被告与第二原告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正式成立××××××果业有某。公司成立前后,根据原、被告在几份补充协议中的约定,由原告提供冷库、气某、催熟库、及鲜果加工机械设备,被告和第三人进行生产并负责销售。但被告在约定的时间内拒不履行相关义务,从而造成原告的生产设备被长期闲置,由此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此外,原告和第三人为生产需要,与果农签订了大量的鲜果订货合同,但被告却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突然于20××年10月底撤走了公司的管理人员,致使公司无法正常工作,从而造成原告和第三人无法按期履行买卖合同。为减少损失,原告不得已单方面向个人高息融资,由此而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国际贸易(××××区)有某、××××食品销售有某、××××××果业有某共同承担支付冷库、气某、催熟库、及鲜果加工机械设备闲置损失费30万元、经营费用损失费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反诉原告诉称,1、不同意原告的各项诉请,原告的诉请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2、20××年12月8日,反诉原告××国际贸易(××××区)有某(以下简称××国贸)与反诉被告××××果业有某(以下简称××果业)及反诉被告宋××签订了《合作意向协议》一份,其后上述各方又四次分别签订了四份《合作补充协议》,该些协议约定××国贸或其指定的××××食品销售有某(以下简称××食品)与××××或其指定的××市××商贸有某(以下简称××商贸)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国内合资公司即××××××果业有某(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协议约定,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提供××××万元用于冷库等设备建设,其中60万元用于建造一个标准规范的催熟库及安装催熟设备。反诉被告应向合资公司免费提供冷库、气某、催熟库、及鲜果加工机械设备,厂房。协议签订后,合资公司如期成立。反诉原告也依约履行向反诉被告提供资金及开展前期各项业务活动的义务。但合资公司成立后,反诉被告迟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应当由其履行的义务,且反诉被告宋××将合资公司出借给××果业用于新建催熟库及采购款设备的专用款60万元以个人名义提走,挪作他用。反诉被告怠于履行约定合同义务,恶意挪用资金为自己公司谋利,违反了双方建立合同公司的初衷,也违反了合约的约定,致使反诉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关系难以为继。鉴于此,反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反诉原告××××食品销售有某与反诉被告××市××商贸有某的合资联营关系;解除反诉原告××国际贸易(××××区)有某与反诉被告××××果业有某及宋××之间的《合作意向协议》;二、三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食品销售有某、××国际贸易(××××区)有某因反诉被告违反合作意向书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117万元整。
经审理查明,20××年12月8日,××国际贸易(××××区)有某与××××果业有某及宋××签订了《合作意向协议》,其后上述各方又四次分别签订了四份《合作补充协议》,该些协议约定,××国贸或其指定的××××食品销售有某与××果业或其指定的××市X组建一家国内合资公司即××××××果业有某,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占51%的股份,××商贸占49%的股份;反诉被告应免费提供其拥有某冷库、气某、催熟库、及鲜果加工机械设备,厂房等供合资公司使用。协议签订后,合资公司××××××果业有某如期成立。双方均按约陆续履行各自义务。后由于宋××将合资公司出借给××商贸用于新建催熟库及采购款设备的专用款60万元以个人名义提走,反诉原告方认为该资金的使用无法得到有某监管,以及应由反诉被告新建的催熟库未能如期完工,反诉原告方认为影响到合资公司正常生产,双方发生争执而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基于好合好散的原则,解除双方之间的联营合同,解散合资公司××××××果业有某。在双方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共同办理该公司的工商注销手续;
二、关于联营期间,筹建合资公司及设立初期产生的费用,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合资公司购买的一辆本田牌SUV汽车(湘M××),作为合资公司的资产,双方无异议;
2、合资公司成立之前,为准备合资公司各项业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按双方约定的口径,即该事项办理前有某告方(反诉原告)××食品鲜果事业部总经理潘毅麟电子邮件予以确认而同意办理的支出由合资公司承担;
3、合资公司成立后,合资公司帐面支出的各项费用,由原、被告双方逐笔重新确认,该由合资公司承担的,由合资公司承担,不该由合资公司承担的,从合资公司已入账的费用中剔除;
4、《合作补充协议》约定的,宋××代表××商贸从合资公司借款的人民币××万元,用于建造催熟库的款项,本诉原告方同意归还给合资公司,该款项从合资公司清算后应返还给本诉原告股东的款项中扣除;
5、合资公司成立期间用于采购鲜果与原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支付了××万元定金(准数以账面记载为准)。该合同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因未完全履行,实际由本诉原告方××果业向供货方采购了价值××万元的鲜果了结了××万元的定金,并导致了1200只注塑框滞留产地及五万元定金无法收回(每只注塑框价值35元);××万元定金的鲜果商品由××果业予以销售。因市场原因产生了一些亏损,实际货值与定金之差额、注塑框的损失、××万元定金商品销售产生的亏损由双方协商确认,(××果业须提供相关合同、收购及销售过程中的法定票据凭证、注塑框的采购凭据及价值认定作为确认的前提),经双方确认达成一致的损失由合资公司承担。
三、本协议签字后在清算完成前,合资公司的公章留存法院。上述资产清算完毕,剩余的合资公司的资产按照出资比例,归原、被告双方股东所有;
四、合资公司成立前,××果业与××交易的8个集装箱的鲜果销售业务,产生的亏损由双方本着求同存异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将另行处理,不计算在合资公司的清算资产范围内。本事项在合资公司清算完毕剩余资产归还股东之前解决;
五、本调解协议签署后,在一个月内由双方委派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费用的确认,对合资公司的账目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由各方签字确认;
六、原、被告放弃各自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果业有某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元,由被告××××食品销售有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某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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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