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任鲁山县X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0年8月5日被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鲁山县已禁伐6年的天然林纳入了正常化管理,栎树采伐被解禁,县政府结合我县实际,对有关乡、镇下达了2008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同时文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部门要加大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力度,严格“伐前审核、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制度,确保森林资源安全。赵村乡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与鲁山县林业局派该乡的驻乡工作人员负责本乡林木采伐的“伐前审核、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工作。2008年12月22日,鲁山县X乡居民李定国(已判刑)以王XX的名义办理了20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地点位于赵村乡XXX村XX组XXX地块,后李定国组织人员在上述林区进行采伐。由于被告人王某某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采伐户没有认真进行伐中监督,致使李定国在没有被监督的情况下,超计划采伐数量达112.1立方米,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生态环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定国、王XX、李X、曹XX等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指派负责赵村乡林木采伐的“伐前审核、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工作,但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认真对林木的采伐情况进行伐中监督及伐后验收,致使李定国超伐林木严重,危害了森林资源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周振祥
二Ο一Ο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曾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