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保,湖南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欧阳满保,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永平运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诉称,原告15岁时,因厌学在桂阳城玩时认识了被告的哥哥,被告的哥哥把原告骗到被告家,从而认识被告并同居。1998年11月28日,时年仅满16岁的原告生下儿子雷某杰。2004年5月26日,在被告的威逼、哄骗下,原告与被告在桂阳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办理结婚登记后,原、被告就一直没有共同生活,双方分居至今已整整七年有余。两人早已形同陌路,除了一纸结婚证维系着双方是夫妻关系外,双方没有任何的联系和尽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雷某辩称,原告张某已有重婚行为,被告将依法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的话,婚生小孩不应由原告抚养,应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雷某于1997年8月相识后不久便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下一男孩雷某杰。2004年5月26日,原、被告在桂阳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6月,离家出走,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雷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雷某杰由被告雷某抚养,原告张某同意一次性给付被告雷某小孩抚养费10000元(领取民事调解书时支付);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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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永平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马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