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禾田奶业食品厂(原河南夏邑中国名药制剂总厂),住所地夏邑县X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夏邑县电信分公司。住所地夏邑县X路中段西侧。
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邑县禾田奶业食品厂(以下简称禾田食品厂)、邱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夏邑县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夏邑电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禾田食品厂、邱某某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1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某某及其与禾田食品厂的委托代理人刘伟,被上诉人夏邑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成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