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粮食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献策,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原审原告)关某美,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关某某,上诉人关某美之弟。
委托代理人赵爱东,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邑县粮食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某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5月18日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夏邑县粮食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献策,被上诉人关某美的委托代理人关某某、赵爱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民初字第X号;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朱金礼
代理审判员文志林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