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孙某诉称:2009年1月双方相识、恋爱,2009年2月16日在石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取名孙某;婚后由于被告杨某在2010年正月外出务工后就一直未归,夫妻感情破裂,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孙某随原告孙某生活,不要求被告杨某依法承担抚养费。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双方相识、恋爱,2009年2月16日在石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取名孙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孙某随原告孙某生活,由原告孙某抚养;
三、被告杨某享有对婚生女孙某的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立勇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