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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乙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乙,男,汉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陕西省洋县人,初中文化,家住(略),农民。2011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洋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乙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洋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冯某乙因无钱归还韩XX的借款,便产生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后通过韩XX介绍被告人认识了被害人陈某,被告人对被害人谎称自己有张6万元的信用卡,因父母嫌他乱花钱修改了密码,他能把密码改过来,并以此为由向被害人借钱。被害人听后信以为真,便出借给被告人5000元现金,被告人给被害人写了一张7000元的借条。后被告人归还给韩x元借款,并按照给被害人所写借条的款额归还被害人7000元。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遂又虚构以买农用车、买挖机贷款要给放贷人送礼办手续及自己被车撞要花钱等理由,以假“房屋转让书”及户口本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作抵押等为诱饵,先后八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37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的父亲冯某乙X代被告人给被害人陈某退赔30000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乙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某陈某,证人王某、冯某乙X、冯某乙、王某X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冯某乙辩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某辩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借条,伪造的“房屋转让书”,被告人年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证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先后八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637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乙在案发后退赔了部分赃款,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白麟趾

审判员柳雅君

人民陪审员李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康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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