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某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西某与刘某乙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某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乙支付赔偿金80010元、诉讼费2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X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利平
审判员舒四来
审判员吴建平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