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被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第三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邓某、徐某,第三人李某乙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