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通某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于2008年3月10日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张学锋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亦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以及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普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祥瑞
审判员左祥瑞
书记员汤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