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又名姚X),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洋云,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刘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吕军锋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吴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