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住所地:安乡X区。
负责人王x,该社主任。
被告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与被告刘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x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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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谭淑君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