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曹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高某诉请被告曹某支付全部欠款6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4日,被告曹某向原告高某购买车轮胎4个,共计6600元。因被告曹某当时没有钱,所以向原告高某出具了欠款条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请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曹某于2011年4月26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高某欠款66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彦弼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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