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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金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南阳市金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琦,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生于1976年11月,职工,住(略)。

申请再审人南阳市金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8)宛龙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阳市金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金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新华

审判员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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