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1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阿房宫派出所抓获,同年1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11年1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阿房宫派出所抓获,同年1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2011年1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阿房宫派出所抓获,同年1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1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阿房宫派出所抓获,同年1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史某、刘某、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史某、刘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9日,被告人郭某以给XXX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XXX骗至其所加入的传销组织租住的本市X村的一民房内,郭某骗走XXX的手机,并伙同被告人史某、刘某、张某对XXX进行看管,带被害人上传销课程。2011年1月3日,公安机关将该传销组织查获并将四名被告人抓获,被害人XXX被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XXX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史某、刘某、张某为发展传销组织成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史某、刘某、张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