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建宏,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明庆,南郑县黄某法律服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肖某某寄养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刘汉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大鲵养殖户。原告先与他人合伙养殖大鲵,双方散伙后分得大鲵三条。2008年农历12月26日,原告将该三条大鲵交由被告,由被告在其鱼塘中养殖。2009年、2010年两年中,因大鲵患病、鱼塘发洪水,三条大鲵相继死亡、丢失,双方就大鲵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即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审理中,被告同意对原告进行一定赔偿,但要求原告支付代养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肖某某自愿一次性赔偿陈某经济损失3500元(限送达调解书时付清);
二、肖某某自愿放弃要求陈某支付代养费用。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肖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汉军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