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庭住(略)。暂住西安市X区XXX。2011年3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抓获,2011年3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年底,被告人冯某在西安市X区国浩机械设备厂打工期间,以其舅是五二四厂一分厂厂长可以为其所打工单位招揽工程为由,骗得其厂长XXX的信任。2010年1月17日上午,被告人冯某以需要办事为名向厂长XXX索要现金1万元,被害人XXX交给冯某1万元,冯某拿到款后逃离单位,并将赃款已全部挥霍。2011年3月6日,被害人在本市X区X街三棵树超市门口发现被告人冯某,并将被告人控制后并移交公安民警。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的亲属将1万元退赔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已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李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指认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收某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能为他人招揽工程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冯某表示自愿认罪,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12年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宗晓嵘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施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