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X街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采油厂家属楼X号楼X层X号。
被告陈××,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采油厂职工,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4月17日在志丹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登记原告的姓名为白××),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陈××,现年10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加之个性差异太大,婚后双方因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公平分割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3、依法判令婚生女归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教育费;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位于志丹县城北永宁采油厂X号楼X层X号家属楼一套、海尔彩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联想电脑一台、生活用品若干。无债权无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白××与被告陈××自愿离婚;
二、原告与被告婚生女陈××由原告白××抚养教育,由被告陈××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0元(双方自行履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志丹县城北永宁采油厂X号楼X层X号家属楼一套由原告白××使用;海尔彩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联想电脑一台归被告陈××所有;
四、原、被告及孩子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1月1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