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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与被告郭某己、郭某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死者朱某贤之妻。

原告朱某甲,男,汉族,44岁,住(略),系原告长子。

原告朱某乙,男,汉族。42岁,住(略),系原告次子。

原告朱某丙,男,汉族,35岁,住(略),系原告三子。

原告朱某丁,女,汉族,39岁,住(略),系原告长女。

原告朱某戊,女,汉族,29岁,住(略),系原告次女。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昌禹,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己,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家住(略)。

被告郭某庚,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被告郭某己之父。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彭某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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