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
被告周某乙。
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某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长曾国萧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振球、曾小中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周某乙于200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4月11日在宜章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而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蔡某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周某乙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蔡某与被告周某乙自愿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曾国萧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曾小中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