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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月25日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期间减刑一次于2003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0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8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在驻马店戒毒所主动交待2010年2月28日晚(农历正月15日),到同村村民任XX家中,趁其家人到外边看烟花之机,将任XX家抽斗内的1200元现金偷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XX的陈述、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证明、李屯派出所情况说明、豫南监狱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在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11年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丽

二0一一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梁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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