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41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43岁。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澧县人民法院(2011)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9月5日通过湖南某澧县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吴某又以“双方已按一审判决履行”为由,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吴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佘高友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