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林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林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林某甲申请执行与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某甲依据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的(2011)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如强
代理审判员杨家斌
代理审判员潘龙江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董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