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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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桃源县石油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59岁。

委托代理人肖丕清,湖南凌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桃源县石油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泽弘,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桃源县石油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放弃对本案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王某平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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