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
被告姚××。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诉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洁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张××与被告姚××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张××与被告姚××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姚文慧由原告张××抚养;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2月2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丁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