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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阴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某,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拥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某、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诉称,她与被告周某某结婚几年后,被告不出去赚钱维持家用,长期在家喝酒不做事,而且屡教不改,两人常为经济问题等各种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越来越差,2010年曾经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然没有改变,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决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离婚他不同意,自己有喝酒的坏习惯可以改正,希望法院做工作让他们和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原告彭某某自愿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不要求被告周某某承担;

三、家庭财产中房屋一套(属于原告彭某某所有),原、被告自愿留给儿子周某某所有,原、被告都拥有居住权。以现在居住的房屋为准,被告周某某居住在堂屋(在去世前都有居住权),原告居住在另外的三间房屋内;

四、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彭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拥军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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