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谢X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黄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在羁押于广东省韶关市看守所。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谢XXX诉被告黄X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XXX与被告黄XXX自愿离婚。
二、原告谢XXX与被告黄XXX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谢X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