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库XX,因本案于2009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库XX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库XX及翻译木尼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库XX在本市X路XXXX号处,趁正在行走的被害人唐XX(女,23岁)不备,窃得其上衣右侧口袋内价值人民币1825元的诺基亚N78型移动电话一部后,在逃逸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库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唐XX的陈述;证人洪XX、陈XX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及缴获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库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库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09年10月1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