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海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街X号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法仲,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永俊,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万彩玲,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海豫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海豫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法仲、陈永俊,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万彩玲、陈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伟
审判员苟珊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武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