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园艺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酒店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酒店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原告上海某园艺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园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某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曾海宁